控告公安部不作为 上海高级工程师被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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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家住上海延安西路的法轮功学员徐永清2017年11月29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国保大队队长蒋步福等人绑架;2018年1月5日被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非法批捕。4月20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警察捏造所谓补充材料,5月20日案卷回到检察院。7月初,检察院把徐永清构陷到法院。

徐永清,现年54岁,上海楼宇建筑弱电专家,高级工程师。熟悉徐永清的亲朋好友、同事以及街坊邻居们都知道,徐永清是一名法轮功修炼者,一直按照“真、善、忍”的修炼原则严格要求自己。他待人真诚,乐于助人,办事认真。又因为他精通业务,在公司深受同事与客户的好评与尊重。

申请信息公开、控告公安部不作为

2016年8月22日,上海漕宝路地铁站出现了污蔑法轮功的画板,徐永清和另一名法轮功学员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要求撤掉画板。后上海当地公安以G20即将召开为由,以“信访时间不合适”为借口,非法抄家和绑架了徐永清。之后徐永清对相关机构进行了控告。

在控告无果的情况下,徐永清认为一切发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源于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一文,于是,2016年12月,徐永清向公安部提出申请“取缔”一文是否被作废,如作废,请告知作废时间等;若未被作废,请公开此发文信息,包括审批程序等。之后通过顺丰和EMS分别快递至公安部并通过网络查询确认信函公安部已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此项信息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内容,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在未收到公安部答复的情况下,2017年5月,徐永清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起诉,起诉公安部“行政不作为”。

遭跟踪监视、绑架

被徐永清起诉之后,公安部受到了压力,然后责令上海公安机关给徐永清施加压力,并让徐永清撤销起诉,遭徐拒绝,于是中共公安开始骚扰徐永清公司客户和分供方,甚至尾随跟踪监视。

2017年11月29日,应片警茅志新(手机:13901983568)邀请,徐永清去天山路派出所,被扬州市邗江区国保警察蒋步福带领邗江区邗上派出所副所长王君等警察绑架。当时,上海警察很兴奋地对扬州公安说:“你们把他多关些时间”。

徐永清至今被非法关押在扬州市庙镇看守所。家属曾于2017年12月多次去扬州市要人,分别去了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法院、政法委信访办、邗江区信访办、扬州市公安局信访办、扬州市政府信访办,家属每到一个部门就为徐永清鸣冤,讲述他是一个好人,特别是修炼以后不克扣员工的工资,不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费用,在公司里、在合作单位中口碑都非常好,迫害这样一个好人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上访的这些单位中,有些人很同情徐永清的遭遇,给予很好的建议;有些人听明白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也表现出同情,但无可奈何。

徐永清案曝光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公告是见不得光的

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是从一纸1999年7月22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告正式开始的。在镇压过程中,很多罪恶的勾当都是没有行政文书,都是电话秘密传达。即便这一纸文书,很长时间内,从来没有人去思考其发布到审批是否符合中国法律。从公安部对待徐永清申请信息公开如临大敌的现象可以看出,这纸公告本身就是有鬼的,见不得光的。其法律依据何在?其责任领导何在?审批人何在?审批细节程序何在?这些都是要打问号的。从而也可以看出,镇压法轮功本身就是江泽民个人淫威违法乱纪的结果。

中共当局司法改革的结果,就是竟然武装到牙齿的公安部惧怕一个申请公安部信息公开的法轮功学员,从而无耻流氓的只能用暴力手段绑架了解此事。侧面证明,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是作秀与骗局,所有的舆论宣传都是骗人的,都是新版本皇帝的新衣。被迫害的是徐永清,但是被扇巴掌的,还是中共现当局的脸。中国梦的泡沫虽美,一戳就破。

中国当今现状,不能直面法轮功冤案的所有改良改革,都如同欲煮沙成饭,虽过千载,饭犹不得。虐杀法轮功的凶手仍然逍遥法外,活摘器官的凶手依然在赚着黑钱,还谈什么司法改革?还谈什么国家富强?还谈什么执政合法性?

中共对法轮功发动的大规模迫害,犯下反人类罪行,必将会被清算。那些因为个人利益埋没良知屈从于迫害者,必然是没有希望的。中国的希望,必然是从审判江泽民集团、平反法轮功冤案,恢复传统文明道德为新希望的开始!


附:上海徐永清起诉公安部不作为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徐永清,男,54岁,汉族,高级工程师
工作单位:上海建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1740弄31甲501室
联系方式:13817501762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郭声琨,男,部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信息。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信息。
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多次被上海公安机关以涉嫌《刑法》第三百条的罪名非法抓捕和刑事拘留,在被非法抓捕和关押期间,原告一直要求上海公安机关说明原告的行为是利用了哪一个邪教组织,是怎样利用邪教组织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或法规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但上海公安机关一直没有任何说明。

为了解有关邪教的正式认定情况,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和2016年12月20日分别采用顺丰速运和EMS书面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信息公开办公室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的相关信息,根据邮件投递情况查询,顺丰速运经过20多次投递后在2016年12月27日签收,EMS邮件在2016年12月22日签收,但是被告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此项信息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内容,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特快专递复印件及签收情况
3、信息公开申请书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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